(2017)豫128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盈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盈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558号自诉人吕某,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张盈革,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吕某以被告人张盈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盈革已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自诉人吕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盈革已经履行完毕,自诉人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某撤诉。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