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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庞某1、庞某2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某1,庞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庞某1,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委托代理人:庞某3,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系庞某1之子。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某2,男,193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沧县锐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庞某1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庞某2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庞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庞某1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庞某1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炳杰审 判 员  栗景岭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