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妇女儿童培训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俊峰,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宝塔区马家湾嘉丰上城*座*单元**层*****号。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0.34元,被执行人徐峰主动履行了案件款50000.34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卜俊峰领取了本案案件款500000.3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