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开文与被告林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文,林清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445号原告:林开文,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清元,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林开文与被告林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林开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开文以欲与林清元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开文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