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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赵铁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赵铁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788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超,该局米各庄国土所队员。被执行人赵铁栓,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赵铁栓于2017年3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村村东129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7月1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国土执罚决[2017]14019号)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赵铁栓于2017年3月未经批准,在河间市××村建库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7年3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村村东1296平方米(占地类别为林地,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集体土地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1296平方米的土地给张兴屯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296平方米、彩钢结构),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25120元整。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第3项“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25120元”计算错误,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河国土执罚决[2017]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晓声审 判 员 张树梧审 判 员 孟庆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素萍书 记 员 刘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