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林与被执行人罗苗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林,罗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林,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苗苗,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张德林与罗苗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罗苗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德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罗苗苗给付案款167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按期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8日、3月2日、3月30日、4月26日、5月17日、6月13日、7月10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5日、8月11日、8月17日、8月24日、9月2日、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本院至南京市江宁区高桥门富民路岗山超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苗苗的下落。5、本院于2017年9月6日至被执行人罗苗苗的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苗苗的下落。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俊华审 判 员 王庆辉审 判 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秀书 记 员 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