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殷文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6022号原告:殷文昊,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待业,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猛,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原告殷文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文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文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赔偿殷文昊车损、车损鉴定费、行驶状态鉴定费以及施救费56635元;2.诉讼费由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张杰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骅市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大街与北海路交口处时,与沿幸福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殷俊悦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杰受伤,两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张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殷俊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殷俊悦所驾冀J×××××号的车主为殷文昊,该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殷文昊要求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赔偿车损,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裁决。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缺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冀J×××××号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商业车损险,理赔限额为129639.2元,并投有不计免赔。在无拒赔免赔情形下,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30%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单方委托车损鉴定不予认可,申请委托重新鉴定。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3日14时30分,张杰驾驶冀J×××××号车沿黄骅市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骅市幸福大街与北海路交口处时,与沿幸福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殷俊悦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张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殷俊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冀J×××××号车实际车主系殷文昊,该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一份,理赔限额为129639.2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殷文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殷文昊的损失有:1.车辆损失47835元(依据评估报告确认。该鉴定系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2.公估费2400元(依据公估费票据确认);3.施救费400元(依据施救费票据确认);4.行驶状态鉴定费60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该鉴定系殷文昊为查明事实所进行的必要鉴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保单、评估报告、票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冀J×××××号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殷文昊,该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保险,保险权益归属于殷文昊,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殷文昊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为56635元,应由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事故车辆冀J×××××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全额支付保险金。中华联合财险沧州支公司对超出其责任范围的部分依法享有追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事故车辆冀J×××××号车所投保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支付殷文昊保险金56635元。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后,对超出其责任范围的部分依法享有追偿权。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