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嘉善天华木业厂与绍兴上虞华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单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天华木业厂,绍兴上虞华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单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4141号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秀村朱家村**号。经营者:阮新发。委托代理人:陈建春,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上虞华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单海峰。被告:单海峰,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与被告绍兴上虞华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单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绍兴上虞华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单海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绍兴上虞华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单海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撤回对被告绍兴上虞华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单海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轶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