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龙湖川诉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湖川,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969号原告:龙湖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贵。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西路1046号鸿颖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27037。法定代表人:冯本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龙湖川诉被告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344元。审 判 长 钱 松人民陪审员 赵倩文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粟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