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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英,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郑海英,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海英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调解。该案于2017年3月份立案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同时报查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其名下位于沙城的搅拌厂已被我院查封,下阶段准备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现阶段也未能找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上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