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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车必君与潘先富、余晓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必君,潘先富,余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车必君,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潘先富,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余晓琴,女,生于1978年2月2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执行车必君与潘先富、余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潘先富、余晓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车必君借款本金279,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本院发出的财产申报令,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潘先富、余晓琴纳入失信人名单。我们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潘先富、余晓琴财产情况后,网络查询总对总三次,点对点查询,均查无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矿产、工商登记、房产信息等相关财产信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代周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