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3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艳凤申请迟艳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凤,迟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369号(2016)黑1223执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艳凤,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迟艳芬,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凤与被执行人迟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工商、无车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