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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执3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艳凤申请迟艳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凤,迟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369号(2016)黑1223执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艳凤,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迟艳芬,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凤与被执行人迟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工商、无车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