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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龙志田、周术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志田,周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志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住息县,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术涛,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志田因与被上诉人周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志田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龙志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志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龙志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艺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