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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殿文与李成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殿文,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董殿文,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成,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董殿文与被执行人李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3)梨经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1993))梨经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