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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玉虎与马世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虎,马世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世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宝,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马玉虎因与被上诉人马世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玉虎与被上诉人马世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玉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世仁赔偿马玉虎财产损失1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世仁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发生系马世仁家的羊将马玉虎所种植的2.75亩玉米青苗吃掉引发。第一、双方因马世仁饲养的羊将马玉虎种植的2.75亩玉米青苗吃掉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打架案件后经过两级法院判决确认;第二、一审法院以马玉虎未提供所谓的面积或数量就草率的驳回马玉虎的诉讼请求实属不妥,马玉虎一审期间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足以证明马玉虎所种植的玉米面积;第三、马玉虎提供了马世仁的羊损害马玉虎玉米的视频和照片,以证明马玉虎家种的玉米损害程度、面积及亩数。2.一审法院采信证据有误。一审期间马玉虎提供的某某调查队2015年某某县全年粮食产量的统计表复印件,该证据客观的反映出海原县玉米亩产量,一审法院仅因该份证据系复印件就不认定,有违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3.一审法官可以自由裁量酌情判决马世仁赔偿马玉虎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马玉虎的经济损失未予处理不当。马世仁针对马玉虎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1.马玉虎一审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核对。2.马玉虎提出的主张缺乏证据基础,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马玉虎一审诉讼请求:马世仁赔偿马玉虎玉米青苗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马世仁养殖的羊啃食了马玉虎种植的玉米青苗,马玉虎找马世仁协商处理无果。事发第二天,马玉虎及其家人与马世仁及其家人在马玉虎耕种的玉米地旁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引发争执。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本案中,马世仁养殖的羊于2015年6月25日吃了马玉虎种植的玉米青苗,后经协商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庭审中,马玉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种植的玉米青苗遭马世仁养殖的羊所吃的面积或数量,致使其损失的金额无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马玉虎主张的损失金额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玉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玉虎负担。二审期间,马玉虎为证明所述,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马世仁养殖的羊将马玉虎家的2.75亩玉米青苗全部啃食。马世仁对于证人王某某证言质证认为:证言不具真实性。第一、王某某所述种植玉米的成本大于产值,因此不属实;第二、双方在当天为涉案纠纷发生了打架行为,但王某某说他没有看见打架,所以王某某不在现场;第三、王某某是马玉虎的舅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对于王某某的证言认证如下:因王某某与马玉虎具有亲属关系,且王某某的证言并非证实本案损失的充分证据,马玉虎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证,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依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及确认效力的证据,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对于马玉虎提出一审未确认其损失错误的上诉意见,根据双方的陈述,马世仁养殖的羊确实啃食了马玉虎家的玉米青苗,马世仁应向马玉虎承担赔偿责任,但马玉虎对其损失的具体价值负举证责任,马玉虎提供的照片并非事发当时所拍摄,不能证明玉米青苗被羊啃食的程度、有无继续投入的价值等情况。本案中无法确认马玉虎损失的具体数额,马玉虎要求马世仁赔偿其1万元损失的上诉意见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马玉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玉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青山审 判 员  董 瑶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茹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