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礼球、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礼球,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赖礼球,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戴根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礼球与被执行人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汀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正对被执行人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汀县房地产正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见(2015)汀执字第2473号案件】,拍卖标的尚未成交,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63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7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