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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罗时锋,赵兰芳,秦海英,罗来辉,罗来兵,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张伟,胡玉龙,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海,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负责人:葛宇飞,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金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郊区罗家镇。法定代表人:秦海英。被执行人:罗时锋,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赵兰芳,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秦海英,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罗来辉,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来兵,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罗家镇货场村。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胡玉龙,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胡玉龙。被执行人:张荣华,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罗时锋、赵兰芳、秦海英、罗来辉、罗来兵、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张伟、胡玉龙、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海、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赣01执指5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