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保青与刘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青,刘朋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609号原告:王保青,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刘朋文,女,1970年9月20日,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王保青诉被告刘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保青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邸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