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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保青与刘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青,刘朋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609号原告:王保青,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刘朋文,女,1970年9月20日,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王保青诉被告刘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保青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邸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