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钱叶茂与钱学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叶茂,钱学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3282号原告:钱叶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钱学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登记原告钱叶茂与被告钱学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10月26日,钱叶茂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叶茂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叶茂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