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克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1187号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8-51号。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龙,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邹克珍,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丹东市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