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兰栏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栏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33号罪犯兰栏全,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畲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兰栏全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栏全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919分,获得表扬3次;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栏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栏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