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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恢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春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楠,王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恢713号申请执行人郑亚楠,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春涛,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郑亚楠与王春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亚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5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京A×、京A×1(已达到报废标准)二辆机动车,申请执行人就上述车辆不要求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2868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 霖书 记 员  孟庆琳书 记 员  李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