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静与重庆六乙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重庆六乙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郭静,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六乙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14号A栋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239022。法定代表人曹可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静与被执行人重庆六乙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666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重庆六乙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六乙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