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元诉刘邦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元,刘邦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668号原告:李国元,男,住永仁县。被告:刘邦成,男,住永仁县。原告李国元与被告刘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国元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元在宣判前以欲与被告刘邦成庭外协议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元负担。审判员 尹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