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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恢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姜敬恩、周国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敬恩,周国福,洪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恢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姜敬恩,男,1961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周国福,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洪查香,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执字第1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国福车牌号为赣L×××××广州本田牌小汽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国福车牌号为赣L×××××广州本田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杨聚玉人民陪审员  彭富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