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65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公司员工。被告:李进,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