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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肖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78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兴文,该局故仙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肖建,男,汉族,30岁,村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执行人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虽均名为“肖建”,但前者系黎民居乡东羊庄村村民,而根据案卷中证据材料,后者的系黎民居乡崔庄村村民,二者明显不同,不能确定为同一人,属于被执行人不明确,故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国土执罚决[2017]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声审 判 员 张树梧审 判 员 孟庆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富荣书 记 员 刘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