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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郭道琼、谭永富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道琼,谭永富,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道琼,女,汉族,1954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力,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永富,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绥,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谭永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绥,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三河村一社**号。法定代表人:廖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敏,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十四巷*号。法定代表人:谭永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绥,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道琼因与被上诉人谭永富、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叁公司)、成都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道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力,被上诉人谭永富及其与叁叁公司、望京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绥、刘昌军,高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依法延长。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道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83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均审判员 雷 伟审判员 蔡源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