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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牟文秀、刘先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文秀,刘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321号申请人:牟文秀,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刘先辉,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牟文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先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宁大道房屋(建筑面积100.69㎡)予以查封,查封价值80万元。申请人自愿提供其与牟文碧(身份证号码)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翠屏街房屋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牟文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先辉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80万元;二、对申请人牟文秀和牟文碧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翠屏街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牟文秀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