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赵春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赵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733号原告:刘立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春国,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立军与被告赵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立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