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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9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华与何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何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832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何贝贝,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华与被告何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并支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款项原告至今未收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贝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华借款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被告何贝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鲍芙蓉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