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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毛卫与上海龙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卫,上海龙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101号申请执行人毛卫,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龙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新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卫与被执行人上海龙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相关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朱跃星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