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军红、刘文华与蔺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红,刘文华,蔺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红,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华,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系刘军红妻子。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志明,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刘军红、刘文华因与被上诉人蔺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蔺志明依据上诉人刘军红出具的欠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给付借款25万元并对借据载明应支付被上诉人入股分红所得保留诉权。上诉人刘军红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辩称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军红、刘文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贞审 判 员 韩伟振审 判 员 燕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卓书 记 员 陈彦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