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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廷伦与杨怀礼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伦,杨怀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422号原告:杨廷伦,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怀礼,男,6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伦与被告杨怀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怀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廷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廷伦负担。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