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廷伦与杨怀礼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伦,杨怀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422号原告:杨廷伦,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怀礼,男,6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伦与被告杨怀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怀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廷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廷伦负担。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