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高建鹿,钟涛,龚晓,谢亚菲,雷丽,胡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高建鹿。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涛。被执行人: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法定代表人:龚晓。被执行人: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晓。被执行人:高建鹿,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钟涛,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龚晓,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谢亚菲,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雷丽,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胡桃,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高建鹿、钟涛、龚晓、谢亚菲、雷丽、胡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03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高建鹿、钟涛、龚晓、谢亚菲、雷丽、胡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03号】,指定到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进贤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