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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63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3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财智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田伟,总经理。田玉芹,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张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赵虎,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赵青,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北段三里井新村。法定代表人赵虎,总经理。山东东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玉芹、张岩、赵虎、赵青、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玉芹在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B2-1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古字第××)。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 田玉芹在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B2-1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古字第××)的查封。本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          �          万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延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