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第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智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智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4民初第5855号原告: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武丽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知渊,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智滨,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珍(被告妻子),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7年12月起,原告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04年5月开始拖欠原告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9319元。被告辩称,同意交纳物业费,但希望减免一定数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智滨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017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常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