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欧阳道标与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道标,刘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68号原告:欧阳道标,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现住吉安县。被告:刘加兵,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欧阳道标诉被告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道标撤回对被告刘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海燕审判员 杨云峰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全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