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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欧阳道标与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道标,刘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68号原告:欧阳道标,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现住吉安县。被告:刘加兵,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欧阳道标诉被告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道标撤回对被告刘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海燕审判员  杨云峰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全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