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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环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环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22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2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崔恒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怀洋,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允市。被执行人: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虹材,业务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忠智,业务经理。原告深圳市环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深圳市环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剩余加工款人民币149,708.7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9,708.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4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三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找到三被执行人。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怀洋无社保登记。2017年8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南路支行的账户(账户余额为3,784.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怀洋、上海活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戎嘉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