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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海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伟,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5135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伟,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被执行人马海涛,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洪伟与被执行人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海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