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倪忠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忠志,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为贵州省瓮安县。2000年7月29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忠志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倪忠志窜至都匀市银湖新城二期工地门口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626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倪忠志被抓获,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喻某某,有立功行为。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倪忠志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立功、坦白;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赃物已追回返还;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前科劣迹。认定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证明及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1陈述、前科材料、立功材料、视频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倪忠志供述。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倪忠志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忠志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忠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倪忠志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忠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红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志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