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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兵,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关锡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青,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兵,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莎、谢燕春,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华茂中心*号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侯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号拉萨康达汽贸城院内*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林进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韶旭,男,汉族,1982年10月3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学良,男,朝鲜族,1991年6月5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兵,原审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认定“本案四名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同一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共同诉讼;2、本案项下被告涉及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甚至拟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第三方,因此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并非共同诉讼,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规定,当原告起诉的被告包括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时,应当由除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上诉人系上市公司股东而非上市公司,上诉人住所地在辽宁省,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50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汤兵,原审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该规定看,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原则首先是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投资人仅针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才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其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据此裁定驳回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晓宁审判员  孙勇斌审判员  王芸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