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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项益民与黄万根、吴君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益民,黄万根,吴君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907号原告:项益民,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黄万根,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吴君恩,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项益民与被告黄万根、吴君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月息2%计算、滞纳金按日支付千分之五);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理。被告吴君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5日,被告黄万根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项益民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1、黄万根因工程之需向项益民借得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款还清;2、吴君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借得款项后,被告黄万根每月归还原告项益民利息1000元至2017年5月25日止,其中每月归还的利息700元应折抵为本金,故被告黄万根至今尚欠原告项益民借款16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项益民借款1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君恩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项益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万根、吴君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