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9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辩护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负责经营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XXX号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编造7起交通事故,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理赔,骗得该公司支付的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5,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编造牌号为沪E3XX**的车辆发生多方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2,150元。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6日,编造牌号为苏J4XX**的车辆发生多方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1,890元。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编造牌号为苏NNXX**的车辆发生多方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3,300元。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编造牌号为沪CBXX**的车辆发生多方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2,510元。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编造牌号为皖D4XX**的车辆发生多方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1,850元。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编造牌号为沪JAXX**的车辆发生多方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2,200元。7、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编造牌号为沪CLXX**的车辆发生多方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2,000元。2017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由家属帮助向平安保险公司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辉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刘国栋的陈述笔录及提供的理赔材料,证人张某1、朱某某、吴某某、孟某某、张2、陆某、张某3、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相关的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由家属帮助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亦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