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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杨英与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刘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651号原告:杨英。被告:刘文龙。原告杨英与被告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英负担。审判员  刘智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