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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文斌、邓淑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斌,邓淑萍,漆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文斌,男,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邓淑萍,女,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漆小华,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许文斌、邓淑萍与被执行人漆小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文斌、邓淑萍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漆小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漆小华承诺在2016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许文斌640900元及原告邓淑萍544720元。二、案件受理费77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36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漆小华承担,并在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漆小华持有的福安市森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股权,但该股权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