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英、李瑞丽等与李计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李瑞丽,李美英,李计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51号原告:李英,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瑞丽,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美英,女,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计划,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负责人杨广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负责人陈德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李瑞丽、李美英与被告李计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英、李瑞丽、李美英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