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2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施海松、陆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施海松,陆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2134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31号。负责人:宋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驹,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海松,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陆健,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施海松、陆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施海松、陆健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计2979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14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