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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839号之一原告: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8-19层5室。法定代表人:张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王胜,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6层2号。法定代表人:宋昌明。委托代理人:袁红波、靳梦莹,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东芳、徐云波、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员 万文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