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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汇美邦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汇美邦玩具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4616号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汇美邦玩具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大街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2。经营者:卢桂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汇美邦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汇美邦玩具商行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汇美邦玩具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6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